公共卫生管理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大力促进科研工作,强化激励机制,规范科研管理,推动全体教师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 、我院教师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等学术性文章)。
2 、我院教师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学术性正式出版物)。
3 、我院教师正式出版的科教类音像制品。
4 、不宜公开出版发表,但经我院学术委员会或社会有关权威部门鉴定确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类别:
1 、根据本学院科研工作的性质,教师的科研成果一般按学术论文、立项课题、学术专著和专业教材分类。学术论文分为正刊、增刊(专刊)、论文集;科研课题分官方立项课题和横向合作课题;学术专著分专著、编著和译著;专业教材分统编教材和一般教材。
2 、不在以上类别中的科研成果,其所属类别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级别:
1 、国家级科研成果:在国家有关部委、国家级研究院所、国内著名综合性大学、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 3000 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和科教类音像制品;经国家权威机构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其它知识产品。
2 、省区级科研成果:在国内各省市区的有关厅局、各研究院所、各高等院校和各研究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 3000 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在省市区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和科教类音像制品;经省市区级权威机构鉴定,达到省市区先进水平的其它知识产品。
3 、科研成果的级别由学院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由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和存档:
1 、学院科研秘书负责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各系部和教研室须及时将自己的科研成果送交科研秘书处登记。未在学院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以后工作考核、评奖、计算科研津贴和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2 、在登记科研成果时,必须出示科研成果原件,否则不予登记。
3 、科研成果登记后,学院留一份复印件存档,以确保资料完整。
第六条 科研工作的考核办法:
1 、学院教师的科研工作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实行积分制。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基础,以 3000 字为标准单位篇(以下简称篇),按 1 分计。超出 3000 字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字数予以换算,不满 1000 字的,实行四舍五入的办法。
2 、学院教师按其聘任岗位每年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每年必须完成省区级一篇( 1 分);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每两年必须完成省区级一篇( 1 分)。各教研室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根据各教研室的在编人数、职称结构及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核定。
3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按不同的分值计算。国家级正刊学术论文一篇得 3 分,增刊(专刊)学术论文一篇得 0.5 分,论文集学术论文一篇得 0.5 分;省区级正刊学术论文一篇得 1 分,增刊(专刊)学术论文一篇得 0.3 分,论文集学术论文一篇得 0.3 分;国家立项的科研课题一项得 5 分,省区立项的科研课题一项得 2 分,学校立项的科研课题一项得 1 分,学院立项的科研课题一项得 0.5 分,横向合作课题一项得 1 分;学术专著每 2 万字折算为一篇得 1 分,学术编著每 3 万字折算为一篇得 1 分,学术译著每 4 万字折算为一篇得 1 分;统编专业教材每 3 万字折算为一篇得 1 分,一般专业教材每 5 万字折算为一篇得 1 分。
4 、对合作成果,包括合作的论文、课题、专著和教材,只对第一、二、三作者计算工作量。分摊办法为:第一作者按成果分值的 70 %计算;第二作者按成果分值的 20 %计算;第三作者按成果分值的 10 %计算。无第三作者时,第一作者按成果分值的 80 %计算。
5 、获奖的科研成果实行加分的制度。获政府奖的科研成果,国家级的加 10 分,自治区级的加 5 分,校级的加 1 分;获学会奖的科研成果,国家级的加 1 分,自治区级的加 0.5 分。若属合作成果,按本条例第六条之第 4 款的规定处理。
6 、科研工作量按公历年度分年下达和考核。每年年初,由学院科研秘书根据各教研室所辖教师的情况,测定各教研室科研工作量,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下达。每年三月上旬,科研秘书按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上年度教师完成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折算和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核算各教研室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科研工作的激励制度:
1 、学院在评先评优时,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将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同等条件下,科研工作量大、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予以优先。
2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科研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学院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从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3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院内科研课题的推荐和立项工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选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 1000 元。
4 、获得上级科研课题立项的学院教师,学院对其研究的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上级拨付经费的 20 %— 40 %。
5 、论文为《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教师,学院对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额度为每篇入选论文 1000 元。
6 、荣获自治区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教师,学院对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荣获一等奖者,奖励 3000 元;荣获二等奖者,奖励 2000 元;荣获三等奖者,奖励 1000 元。
第八条 本条例的内容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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