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医学院研究生部2003年工作要点

2003年研究生部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跟高教改革、发展的形势,紧密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在社科部党总支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总结2002年度的工作和自治区教育厅两次评估、审核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我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一、 以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培养质量为中心开展工作。

(一)、在2002年研究生教学管理改革、课程设置增加、培养方案修订后执行半年的基础上,研究生部将深入各系、部、院(包括有第一导师的内蒙古医院和第三附属医院)、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及相关部门广泛调研,掌握各部门、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科研条件、对课程改革后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地解决2003级扩招及每年按20-30%递增后存在的问题。

(二)、对课程改革后新增设的实验设计课开课情况、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等做深入细致的了解,总结成功经验,为扩招后教学工作安排做准备,组织召开硕士点主任、任课教师、在读研究生教学、培养研讨会。

(三)、按照学院招生计划,2003年扩招研究生30%(即153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生合计将达170-190人,申请并协调授课大教室、分班上课,分组实验及住宿等情况,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四)、继续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问卷”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教改;实行

管理人员、任课教研室主任听课制度,做好预测和信息反馈工作。

(五)、总结一年来开展新技术、新进展学术讲座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加强对外联络和交流,拟聘请院外专家、学者为研究生做学术讲座。

二、 深层次探索研究生培养及综合素质。

(一)、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调研研究课题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教师素质、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综合评估。

(三)、对各系、部、院及硕士学位点进行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或“双盲评审”的实施情况,聘请区外专家评审学位论文的可行性调研。

(四)、设计调研提纲,针对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和加入WTO后,医药行业对各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需求,并对就业率、人才使用满意度、专业对口程度、考博率及培养哪方面人才、如何培养、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摸底。

三、 进一步开展下一年度的导师遴选、培训和招生、就业派遣工作。

(一)、根据学院招生计划、职称聘任、机构改革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进一步细化导师的遴选条件,并对新聘导师进行岗前培训。

(二)、做好每年一度(第五次)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生报名、资格审查、外语统考、录取等工作。

(三)、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我院导师遴选情况,进行2004年统一招生工作安排,编印研究生招生目录及招生简章等。

(四)、认真做好2003年研究生的初试评卷、专业课考试和复试、录取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与纪委配合认真稳妥地做好投诉、揭发虚假材料、证件的查实、外调、反馈等工作。

(五)、协助各系、部、院学位分委会做好2003届毕业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的学籍审核、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毕业派遣等工作,并新组建内蒙医院、第三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

(六)、对所有研究生,包括已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归档,实现微机化管理。

四、 切实做好在校研究生的综合治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2003年我院在校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生)将达500名左右,分布于三个年级、十九个学科专业(包括内蒙古医院和包钢医院),由于做课题阶段研究生分散于各地,管理范围及难度明显加大,在研究生部管理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计划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充分调动各分委会及教学单位的积极性,按院发[2001]104号文件“关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规定及要求”严格执行“两段式”管理,研究生部将加强协调、监督和宏观管理工作,掌握各年级研究生的科研进展、思想动态、生活条件、党团活动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并及时汇总向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

(二)、在社科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两个年级研究生的党、团组织工作(2002级在读,2003级8月底将入学),组建2003级新一届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并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研究生的特长,开展科普宣传、扶贫义诊及“三下乡”等公益活动。

(三)、加强日常综合治理及学生安全工作,尤其是教室、宿舍、实验室的防火、防盗等灾害性事故,协调教务处、科技处、团委(学生处)、后勤服务集团及各系、部、院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我院研究生的各项工作。

(四)、同学生处(团委)配合做好研究生奖、贷学金的工作。

五、 积极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一)、及时完成教育厅有关部门(高教处、学位办、计划处等)的任务。

(二)、按时完成内蒙、呼市招生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与区外合作院校与区内各高校的信息交流,学习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

六、 其它

(一)、认真做好2002年申报的新增硕士授权点报批工作,对新增列的硕士点提出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二)、积极争取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学位的授权工作,并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研究生部

2003年1月10日

(二)内蒙古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

1998年研究生部成立以来,学院相继制定出台了许多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研究生教育逐步步入规范的轨道。近年来研究生招生规模每年以25%左右的速度递增,对于缓解我院乃至全区高层人才匮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院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还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二级培养单位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作用发挥得不够;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尚不够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及评价体系尚待建立和完善。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在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一)、(二)》中的各种管理制度的同时,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位和研究生管理体制仍执行现行的两段式管理模式,即:研究生第一学年集中学习阶段,其公共课、部分其它课及学生党、团组织工作主要由研究生部负责,各培养单位协助的管理模式;第二、三学年的培养、教学及党、团组织和日常行为和生活管理主要由各培养单位行政和党务系统负责。

二、确保研究生的管理人员、制度、工作及责任四到位。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学院有关研究生管理、培养和学位工作的各种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加以落实。研究生部负责宏观管理,并负责全院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培养、管理、学位点建设和学位授予等工作协调、督查、考核和评价等任务,使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心逐步下移。各培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完成本部门的本职工作。

三、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要充分体现研究生层次的特点,要求任课教师精讲,加强实验课和实践课教学,科学学位型硕士生原则上不低于50学时,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原则上不低于30学时,请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提出具体要求。研究生部不定期公布对教学工作的检查情况。

四、根据目前的实际,研究生部要加强对一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定期检查研究生上课情况和宿舍状况,并负责所有住宿研究生的日常生活管理,各培养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研究生管理干部。

五、加强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从2004届开始对研究生科研训练的原始实验记录、数据和临床考核进行抽查,并对所有论文采用“双盲”或“匿名”评审,请各培养单位制定相关考核抽查标准体系,报研究生部备案。

六、严格遴选指导教师,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把关,指导教师必须履行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在制定培养计划和开题报告时充分考虑学院现有条件,今后原则上不允许外出进行课题研究,特殊情况请各培养单位领导审批。

七、提倡并鼓励各培养单位开展本单位的优秀学位论文和优秀导师评选工作,学院适时组织全院性优秀学位论文和优秀导师的评选,激励成绩突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管理干部。

九、各单位应加强研究生管理干部的培养工作,鼓励指导教师和管理干部进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研究,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队伍。

内蒙古医学院

二00三年八月三日

(三)关于印发《内蒙古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各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各学位点:

现将《内蒙古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学院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 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抄 报: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办公室

抄 送:学院党政领导、助理巡视员

内蒙古医学院党政办公室、研究生部 2003年8月12日印(共印80份)

                  内蒙古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3年7月8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学位的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为准,并授予医学和理学两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为促进医药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水平的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应统一思想、协调步骤、层层把关、全面审核、综合评定、保证质量,共同做好学院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委会”)由9~25人组成,任期2~3年。成员名单由院长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提名遴选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学位评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领导担任,学位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部,学位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部承办。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2、审查由各学位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审议由分委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 决定;

4、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审批申请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批分委会委员名单;

7、审查上报申请或调整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名 单;

8、审定学院有关学位授予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9、研究和处理分委会建议授予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10、负责学位工作的对外交流等。

第六条 学位评委会按系、部、附属医院及有关教学医院设置分委员会,各由7~15人组成,任期2~3年;其成员从本部门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后由本部门主任(院长)提名,经学位评委会同意并报主席批准。分委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委会委员担任,其日常工作挂靠各系(部、医院)的教学办或科研办并协助学位评委会工作。

第七条 分委会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 成员名单;

3、向学位评委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4、审议申请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推荐申请或调整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6、根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及各系(部、医院)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本部门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第八条 学位评委会和各分委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九条 申请学位的对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均可向学位评委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本科)业务达到下列水平,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者;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4、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55分及以上者;

5、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毕业前一年或一 年以上,经审核确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大学外语四级成绩未达55分者(录取时蒙语授课者除外);

2、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核无明显悔 改表现者;

3、在校期间累计四门课程补考者(包括考试、考查课程);

4、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

5、选修课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6、考试作弊者。

第十二条 补授学士学位要求:

1、毕业时因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要求在毕业后两年内参加此项考 试成绩达55分及以上者;

2、毕业时因缓考等原因未获得毕业证书,毕业后按规定补考合格, 同时又符合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随下一届相关专业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各门课程及其它培养环 节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

2、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3、在本门学科领域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 文摘要,有一定的听、说能力,通过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统考达到四级;

6、学位论文要有新的见解或创新,并达到一定的工作量;

7、在校期间在省、部级(含高校校刊)正式公开刊物(CN)上发表过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论文或综述至少一篇且为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核无明显悔 改表现者;

2、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3、各门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获得规定学分者;

4、课程考试(含考查)作弊者或论文工作剽窃他人成果者;

5、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者;

6、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统考成绩未通过四级者;

7、在校期间未在省、部级(含高校校刊)正式公开刊物(CN)上发表过与 本学科、专业有关的论文或综述至少一篇且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课考试的科目

1、政治(包括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形势与政策);

2、外国语(一门);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第一学年(两学期)内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学位课程和指定的各门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修满规定的学分,而且在论文工作中完成专业课、专业外语及教学、临床实践课,达到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每门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70分方为合格。学位课程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修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第五章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由各系(部、医院)分委会逐一审查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九至第十二条的学生(成人本科生除外),可由各分委会向教务处提出建议是否授予学位的名单,教务处复审后经学位评委会审议通过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符合授予条件者,另附名单并注明不授予学位原因。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及应提交的材料:

1、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一式两份。

2、硕士研究生课题研究计划表(开题报告)一式两份。

3、所有课程考核材料与成绩。

4、研究生学年评定表(每学年一份共计三份)。

5、送交论文十份及论文摘要五份。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上5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生必须具备第2、3、5条)必须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各系(部、医院)学位分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分委会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资格以及提交的有关材料等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者由系(部、医院)分委会向学位办推荐,并由学位办复审申请人所有材料,合格者可填写“内蒙古医学院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并按照表格要求逐项填写,之后按程序签署意见,履行论文评阅及答辩手续。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阅程序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

2、论文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科研素质。

3、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技能。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内容。

5、论文工作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求至少有一学年的工作量。

学位论文摘要(中、外文)须附在正文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而完整的论文,字数不限,但要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论证和结论严谨,引用或引证的文献和原著要准确,利用合作者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附注,要有中、外文文献摘要,在论文后要附参考文献目录。学位论文封面内容要用学院规定的统一格式,论文的写作按照我院“关于硕士研究生论文的基本要求及统一书写格式要求的通知”办理。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1、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一个半月(每年4月10日前)将论文和论文摘要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应在10天内审毕论文,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由教研室主任召集本学科的有关成员对论文进行初审,并安排研究生预答辩。

2、研究生论文预答辩通过后,在正式答辩前由各分委会聘请与论文 相关的专家2人(其中院外专家至少1人)对论文进行“双盲”或隐名评阅论文,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人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1)论文的选题是否本学科范畴、是否新颖、在内容、方法、理论上是否有新意;

(2)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如何;

(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如何(必要时索取原始数据和实验记录等资料);

(4)应掌握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如何;

(5)文献阅读的广泛真实性、实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实验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手段的科学先进性;

(6)写作能力和对所研究内容表达的科学性、逻辑性、技能及其它优缺点等。

论文评阅人按照上述要求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于答辩前十天内密封盖章后寄或送交硕士生所在系(部、医院)分委会。论文评阅人中若有一位的评语是否定的,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语是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于次年重新履行论文答辩手续。各学位分委会应将此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送院学位评委会。

第七章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规定在每年5月20日至6月5日间进行。研究生必须在6月5日前完成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系(部、医院)分委会主席批准,报送研究生部审核并呈分管院领导审批;申请延期答辩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成员应为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2名外单位有影响的专家参加。论文评阅人亦可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中只限有学位授予权专业中的一人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任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比较熟悉研究生工作的本专业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且必须是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人员。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指导教师和教研室负责人协商提出并超过五人,学位分委会审批确定五人,由系(部、医院)聘请。硕士生的答辩由系(部、医院)负责组织,教研室具体实施。寄送论文、聘书、会议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决议书、整理有关材料及答辩接待等事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每位委员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学术规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确保质量。

2、每位委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预先审查论文,必须提出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有关问题或对论文提出比较实际的缺点和不足。

3、委员不得事先提出问题让申请答辩者准备。

4、答辩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或回答的问题超过论文的范围或针对性不 强时,委员会主席有权及时制止。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规则

1、系(部、医院)分委会主席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并介绍学位申请人姓名、指导教师情况,主持并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开会。

3、导师介绍研究生一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学年评定情况及所有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等。

4、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一般控制在30~45分钟之内。

5、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者自由提问(委员中至少提出1个以上的不足点),申请人即时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席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然后讨论答辩情况,根据硕士论文标准对论文进行评议和无记名评分并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对是否同意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需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7、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对于硕士学位论文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同意(需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上报分委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做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议,并在决议书内写明意见,硕士生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通过者再审查其学位授予问题;不通过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如果未做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将研究生答辩后的下列材料及时上报所在学位分委会审议:

1、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一式二份。

2、课题研究计划表(开题报告)一式二份。

3、所有课程的考核材料与成绩一式二份。

4、研究生每学年评定表一式二份。

5、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一式二份。

6、论文答辩表决票一式二份。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二份。

8、二寸彩色免冠近照两张(毕业证、学位证用,统一照相)。

9、其它相关证件。

全日制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上第1~9条,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生必须具备第2、3、5、6、8、9条。

第八章 硕士学位的审查和授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委会和分委会应根据本细则及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分委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着重审核有争议者和得分较低者。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重新审核,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六条 各学位分委会应在学位评委会会议上汇报本单位授予学位的情况(含同意和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原因),特别是对个别有争议的可重点汇报。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只有树立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才能保证学位质量。指导教师、各科室培养的研究生个别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这属正常现象。在评定学位时,指导教师首先要把好关,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会一定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留情面、不讲关系、不投违心票,并遵守学术规范的原则。

学位评委会和分委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或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召开会议方可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表决票由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发,盖章有效。要把表决结果填写在答辩情况表上,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后有效。

第二十八条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名单,由学位办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学位评委会批准日期为准,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办理并由学位评委会主席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委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应予以复议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九章 申请学位经费

第三十条 研究生论文打印、评阅及所有答辩需用的经费从研究生本人业务费中支出,不足者可以从导师科研经费中酌情解决或本人自理。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分委会和学位评委会审定批准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章 学位材料申报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 各学位分委会及教务处在审议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学位办上报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

2、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表一式二份。

3、硕士生课题研究计划表(开题报告)一式二份。

4、研究生学年评定表(每学年一份计三份)。

5、课程考试成绩单及其它培养环节所有“通过”材料。

6、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一式二份。

7、论文答辩表决票一式二份。

8、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二份。

9、学位论文十份,论文摘要五份。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的材料相同。

凡经同意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各种有关材料,由各分委会和学位办各存一份,留作重新答辩时参考。

第三十二条 学位办负责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上述项目,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授予学士(由教务处上报)、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统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交存院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各一份(含论文及中外文摘要),由研究生部负责报送。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本科生或硕士生)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第九至十四条及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专业学位硕士毕业生除外)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通过,院长批准后研究生从2002级、本科毕业生从2000级开始施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过去有关规定一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若有新的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者可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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