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7]5号文件

 

中医学院公共财产事故损失责任查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进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防范意识,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师生员工保护公共财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大对公共财产被盗和火灾等事故责任查究的力度,从而保证集体财产安全,为了切实落实内蒙古医学院公共财产事故损失责任查究办法(暂行)[内医院发[2004]30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院公共财产因被盗、火灾、破坏、治安灾害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查究。所谓公共财产是我院所属行政科室、教研室、实验室等直接管理和使用的,为广大师生教学和生活服务的等财产。
     第三条:责任查究的对象是指直接管理部门,在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措施不落实,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发生的公共财产被盗、火灾、破坏和治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单位领导。
     第四条:责任查究的原则和目的,以事实为根据分清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教育为主,增强防范意识,引以为戒,杜绝事故发生。
     第五条:责任查究的方式,除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行政、刑事责任外,对学院内部发生的一般责任事故采取全院通报,行政处理和经济赔偿的方式预以查究。
     第六条:赔偿的数额根据公共财产损失的数额和责任人的责任的轻重,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公共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35%。
(2)公共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35-30%。
(3)公共财产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 10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30-25%。
(4)公共财产损失数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含20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25-20%。
(5)公共财产损失数额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赔偿损失数额的20-15%。
(6)公共财产损失数额在50000元以上,赔偿损失数额15-10%。
     第七条:直接责任人除履行赔偿责任外,还要按照内蒙古医学院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学院内部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有关规定,视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影响大小,扣发岗位津贴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责任查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院总和办报告,如实提供损失数额,并提出初步赔偿意见(赔偿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
     (2)院综合办根据责任单位的报告和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提出初核报告,报综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综合办、保卫处向责任部门发出责任查究通知书,责任查究通知书经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认可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留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一份,总和办、保卫处存档一份,送财务处一份。各医院或设保卫科。单位由所在单位总和办、保卫科实施,但必须报学院总和办、保卫处备案。
     (3)院财务处(科)根据责任查究通知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也可根据情况做出还款计划逐月扣除,或者由责任人一次交清。
     第九条:被查究的部门及责任人,如对责任查定不服,并在接到责任查究通知书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综治委提出申诉。综治委员接到申诉后10日内,认真进行复议。
     第十条:对发生的公共财产损失事故隐满不报或弄虚作假报告,干扰查究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提出意见报学院(总和办)按程序研究决定,对责任人触犯刑律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查究工作既要坚决果断,又要区别对待,赔偿金必须由责任人支付,不得以公款支付,被公安机关追回的损失公共财产,不影响本办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的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综合办。

 

内蒙古医学院中医学院
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