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00年3月1日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教学、医疗、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国家、集体、教职工的财产、人身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有关防火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消防法》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工作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防火工作在院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对全院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实施,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学院的发展,制定年度防火计划,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
第四条 一、二附院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各总支要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财政独立的系、校等也要成立相应的防火组织。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院防火委员会每年负责对全年的防火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对义务消防人员、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门卫、夜勤,仓库管理人员等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各系、部、处、室也要定期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第六条 凡使用、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系部、科室都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并要有醒目的防火标记。
第七条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申请配置一定的防火设备、器材、加强对防火设施、器材的管理、爱护、保养,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私自拆除、毁坏灭火设施。
第八条 严禁在仓库内,以及存有大量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吸烟、动用明火,如必须动用明火的,要事先与公安消防部门取得联系,经同意后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方可动用明火。
第九条 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组织者都要事先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留有安全通道,大门要有专人看守,不得上锁,严禁在以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集体学生宿舍内严禁私自拉、接电线,严禁使用煤气炉、电炉子、煤气炉、酒精炉以及电热工具,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点用蜡烛。
第十一条 不准在花坛、草苹、绿篱、草木丛中点火,燃烧垃圾。所有烧后废料要及时掩埋或将灰烬熄灭。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医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法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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