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新上专业、重点学科的不断增加,教师队伍出现缺编现象。为缓解学院师资力量的不足,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保证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学院现有师资队伍现状,提出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请各二级学院依照执行。
一、外聘教师岗位要求
(一)学院新上专业,教师配备不足,设置的课程无人讲授。
(二)学院重点学科、硕士生学位点,教师数量严重不足难以完成本学科的教学任务。
(三)公共基础课岗位,教师不足可聘兼职教师。
二、外聘教师基本条件
(一)应聘者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能力,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前沿。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敬业精神,有较高的师德修养素质。
(三)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熟悉相关专业教学内容,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生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六)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外聘教师审批程序
(一)每学期末,各二级学院根据下学期教学工作量,在本科室教师满负核工作量的基础上,提出所需外聘教师岗位数、专业、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报教务处审核,确定外聘教师数量。
(二)人事处根据确定的外聘教师岗位向社会公布信息。
(三)各二级学院对外聘教师资格审查,进行试讲和教学能力考核后,将拟聘人选报人事处审核。同时报送应聘者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其它材料的复印件。
(四)经学院批准同意聘用的外聘教师开学后两周为试用期,试用合格者二级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教务处颁发聘书,聘用合同报人事处备案。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一)被聘的外聘教师,严格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例。
(二)外聘教师由聘任单位管理,每学期末,要组织有学生参加的数学评估,评估结果报送教务处、人事处。
(三)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外聘教师管理档案,经常召开外聘教师座谈会,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对教学考评优良者,报送学院教务处,学年终可给予适当奖励。
(四)被聘教师聘任期满,聘用部门根据任职期间的实绩考核、评估结果、书面报告续聘、解聘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审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
五、外聘教师待遇
(一)经学院同意外聘的教师,在保证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质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任课的第一个月结束后发放任课费600元,从第二个月起根据授课时数发放课时津贴。
(二)为保证教学质量,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每月/学期按90%支付,其余10%待本学期所授课程全部结束,由所在科室、院做出教学评估,合格者发放余额部分,不合格者剩余部分不予发放。
(三)外聘教师的工作量根据教师的实际授课时数和考勤情况计算。津贴的发放按照学院的课时津贴标准执行。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由教研室上报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核算酬金,送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签字发放。
(四)对长期在我院任教的外聘教师,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可参评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五)被聘的外聘教师,学院提供临时住宿,届时视任课地点进行安排。
六、各聘用部门要加强外聘教师的管理,把外聘教师工作列入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增强外聘教师的责任意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院教学质量。及时总结聘用经验,使外聘教师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高水平的外聘教师队伍。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医学院外聘教师岗位申请表;
2、内蒙古医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
3、内蒙古医学院外聘教师承担教学、科研统计报表。

                                    内蒙古医学院人事处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