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接收留学生的类别分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留学生的文化、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收留学生的有关规定。

三、凡以政府名义接收的留学生(获奖学金),由国家教育部审批。

四、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各单位,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会同外事接待办公室、教务处等安排好教学及生活;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五、凡中国学生使用的教科书、讲义、参考资料等,原则上可供外国留学生使用;留学生可向图书馆按规定借阅公开出版的图书资料,可以订阅国内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等。

六、外国留学生使用的教科书、讲义等有关资料,均可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中国境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等,均由学校审查后并出示证明,由中国海关把关后放行;不允许外国留学生携带国家秘密文件、材料出境。

七、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原则上与中国学生同步进行,不单独安排;如留学生需进行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时,其调查提纲,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他们到指定地点或单位搜集资料,并有专人负责,不可放任自流。

八、留学生离校实习、调查及外出度假时,须与外事接待办公室联系,若到不开放地区或保密单位,须经外事接待办公室审查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前往。

九、要认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管理;给予公派留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之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抄送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对自费留学生的校纪处分,由学校酌情决定。

十、外国留学生要求退休、休学,需由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学校出示证明,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一、留学生在校学习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的按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留学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进修证书。

十二、学校为留学生提供舒适、安全的食宿条件,照顾其饮食特点,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丰富留学生业余生活。

十三、对留学生进行入学教育,介绍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育他们要遵纪守法,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十四、留学生可参加我国公开举行的社会活动、各种纪念庆祝活动和学生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但不能参加任何政治性活动。

十五、学校不为留学生的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放假;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地点举办庆祝其本国国庆日、独立日活动;留学生要求到寺庙或教堂举行宗教仪式时,须向外事办公室请假,被批准后方可自行联系前往。

十六、允许留学生言论自由,但不允许发表污蔑和挑衅性的言论;在生活上,只要不触犯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一般不予干涉。

十七、对留学生违犯纪律、规章制度或轻微违法行为,要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制止无效,有可能扩大事态时,应报请公安机关出面协助处理;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十八、自费留学生所交纳的学费金额及住宿费金额根据不同国籍而定。

十九、其他各单位接收自费留学生,须经外事接待办公室审批,留学生所交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学校按一定比例下拨给各单位作为留学生教学、科研及其其它活动经费。

 

 

外事接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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