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使学院的涉外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涉外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凡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所涉及的工作,均属涉外工作,主要包括:
(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
(二)与国外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等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邀请外国专家、学者及其他各界人士进行访问、考察、讲学、学术交流及洽谈有关合作事宜。
(四)接待前来交流与合作的外宾。
(五)接收外国留学生和进修生学习。
(六)派遣团、组和人员出访、考察。
(七)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并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外事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涉外纪律、保密制度、接待规格、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教育。
(八)协助有关部门选派优秀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出国深造。
(九)协助有关部门选派优秀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出国任教、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十)起草有关外事文件。
(十一)办理有关涉外手续。
二、涉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
(一)学院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管理全院涉外工作,涉外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列入学院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二)学院设置外事接待办公室,由分管院长直接领导、负责、协调全院具体涉外工作。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单位,须提前半年向外事接待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列入聘请计划,并落实经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外事接待办公室协助物色人选,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聘请短期外国专家及临时来访外宾的单位及个人须提前三个月向院外事接待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邀请来访的具体任务和目的;
2、被邀请人的中、英文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名称、职务、职称、身体状况、国籍及其护照号码和联系方式;
3、来访日期及在华停留时间;
4、经费预算和来源;
5、来访活动的具体日程安排。
上述材料齐备后,由外事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外事接待办公室协助邀请单位及个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拟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须在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半年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外事接待办公室。申请内容包括:
1、外国留学生的申请、所学专业及年限;
2、推荐信;
3、学历和履历(复印件);
4、经济担保书;
5、健康证明书;
6、护照复印件。
经教务处、外事接待办公室同意后,由外事接待办公室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手续后,签发入学通知书。
(四)凡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者,在接到邀请函后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外事接待办公室审核,由外事接待办公室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由外事接待办公室向上级有关部门行文,在外事接待办公室指导下,由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者办理出国手续。
(五)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部门(单位),须提前半年向外事接待办公室和科技处提交申请,外事接待办公室会同科研处审核,由外事接待办公室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会议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书须经科技处和分管领导、外事接待办公室审核。
(六)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要紧紧围绕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整体发展需要,在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上实行个人申请,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程序包括:
1、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留学申请;
2、各单位经过初审后向人事处推荐,推荐时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推荐人做全面客观的评价;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外事接待办公室等部门进行审批,并确定候选人;
4、出国留学人员与人事处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履行协议规定条款;
5、外事接待办公室向自治区教育厅行文审批;
6、出国留学人员到自治区教育厅领取《201》表格,外事接待办公室将《201》表格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盖章;
7、出国留学人员到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出国审批处办理护照。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的程序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持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入学通知书及留学资格证书等手续,向所在单位提出留学申请;
2、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外事接待办公室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进行审核,由外事接待办公室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3、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出国留学人员与人事处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到财务处交纳保证金;
4、出国留学人员到自治区教育厅领取《202》表格,由外事接待办公室将《202》表格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盖章;
5、出国留学人员到自治区公安厅出国审批处或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护照科办理护照。
(八)出国探亲或旅游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的程序:
1、出国探亲或旅游人员,持国外邀请函向所在单位提出出国申请;
2、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外事接待办公室审核,由外事接待办公室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3、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探亲或旅游人员到自治区公安厅出国审批处或呼市公安局护照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申请表》;
4、外事接待办公室将“申请表”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盖章;
5、出国探亲或旅游人员到自治区公安厅出国审批处或呼市公安局护照科办理护照。
(九)对外劳务输出人员,须持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持所在单位证明和聘用单位聘书报外事接待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外事接待办公室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申报人与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在外事接待办公室指导下,由申报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四、出国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撰写的论文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并且是该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
2、收到会议发来的正式邀请函;
3、具备运用会议工作语言宣读论文、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4、政治可靠,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5、出席会议所需经费已经落实。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学成回校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外语合格,达到规定标准;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完成服务期,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再次出国留学,须在上次出国留学回校工作满两年以后。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
2、目前承担的工作有人接替,出国后不影响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服务期;
3、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可靠的经济资助,并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入学通知书;
4、大专以上公费在校生和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严格执行原国家教委教留[1993]81号《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或按规定完成服务期和按规定交纳培养费。
(四)出国探亲旅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乱纪行为;
2、在出国(境)期间有人接替目前的承担的工作,不影响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
3、收到国外邀请信。
(五)对外劳务输出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各方面表现良好;
2、在校工作五年以上,所承担的工作有人接替,不影响所在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和其他工作;
3、已获得有权外派劳务部门的批准。
五、有关规定
(一)外事接待办公室负责出国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有效地实施管理,凡涉及学校出国人员的各类证明、介绍信等均由外事接待办公室负责出具,其它单位或部门不得出具任何材料。
(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严格把关,特别做到精选精派,注意会议背景,不准参加有“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有反华倾向的会议。
(三)凡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应将本人的论文摘要(或全文)送院科技处和保密委员会审查,经审查确认为非保密材料后方可寄往国外。
(四)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在外停留时间,为会期加旅途时间,一般按十到十五天计算。
(五)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发言和在会下开展学术活动时,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并严格执行有关外事纪律。
(六)出席会议人员回国后,应在两周内交外事接待办公室参加会议情况报告一份,并办妥外汇核销手续。
(七)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部门(单位),须办理有关手续;会议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书,须经科技处、外事接待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八)公派出国留学(按期回校)人员的国际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派出国留学、进修逾期未归者,不得报销任何费用。
(九)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应按照留学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校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因学习需要必须延长留学期限的,须在批准期满前三个月,持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的延期许可证、国外导师的来信及个人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批。外事接待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等单位审核后,外事接待办公室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外事接待办公室出具延期手续。如系国家教育部公派,须取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批准方可延期。
(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逾期未归,一律从批准期限到期的下个月停发工资,停发的工资不再补发,取消其报销国内旅差费的待遇。
(十一)凡擅自延长留学期限,逾期六个月不归的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人员必须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退还学校住房,交纳培养费,退还留学期间的工资。
(十二)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两周内交外事接待办公室留学总结一份,根据身体状况,可享受半个月休假。
(十三)出国探望留学人员者,应在留学人员出国满半年后提出申请,并仅限于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探望。
(十四)出国探亲旅游时间一般应在学校放假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在假期以外工作时间探亲旅游;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职人员前三个月探亲假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根据协议决定。
(十五)离退休人员申请出国探亲或旅游,在政审合格、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不受服务期、探亲时间和被探望人类别的限制。
(十六)出国探亲或旅游的教职工,出国前必须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出国探亲旅游者,将停发工资,被停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十七)对外劳务输出的性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和有关文件确定;凡属执行公务的劳务输出人员,按公派出国对待,出国期间的公职保留,工资照发;凡劳务输出人员(含执行公务的劳务输出人员)须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
(十八)教师申请对外劳务输出,应从事技术性强、层次较高的工作,对从事体力和一般熟练性的工作要从严审批;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劳务输出。
(十九)公派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回国后提交借聘单位(或工作单位)的鉴定意见和本人出国工作总结各一份。
(二十)凡移民国外的我校教职员工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退还学校住房等。
(二十一)各类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外事接待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不办理报到手续,一律按出国未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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