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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院关于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决定;院党委为了推进干部任免制度的改革以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做好干部的选配定岗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内党办发(1998)30号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院党委决定对处级、科级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从发文之日起,新任命的处级(不包括选举产生的正、副党总支书记)、科级(不包括选举产生的正、副党支部书记)干部实行试用期。
  二、试用期从院党委会讨论通过本人任职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年。 三、试用期内应按照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享受该职务的政治待遇和相应的院内职务津贴。试用期前的原职务所享受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不变。
  四、试用期满后,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正式任命。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试用期的职务。
  五、试用期满后,经考察合格院党委正式任命的干部,其新任职务工资从试用期开始的下个月补发并兑现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
  六、试用期满后经考察合格正式任职后,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
  七、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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