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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内组通字〔1989〕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条 院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请上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的领导参加,根据民主生活会内容,可对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地点、议题及准备情况,应由院党委职能部门提前一周报告教育工委组织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基本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贯彻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情况。
  3、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
  5、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根据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民主党派、教代会的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点议题。议题要有针对性,要联系实际。
  2、领导之间事先互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每次民主生活会都应明确中心议题,并在十日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以便做好自查等准备工作。与会人员根据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文件材料,必要时写出书面发言提纲。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由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因故缺席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人记录,会后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一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十日内向上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部门分别书面报送民主生活会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院党委对下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委派组织部、纪委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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