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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院关于处级干部实行回复和诫勉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院处级干部。
  第三条 凡属于群众反映处级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及执行党的有关政策方面存在问题的,组织部要求干部本人对所有反映的问题,如实作出回复;对群众反应的有关问题,经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发现确实存在问题但还不够纪律处分的,或不思进取,工作平庸的处级干部实行诫勉。诫勉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四条 接受回复的处级干部,务必如实向党组织陈述群众反应本人问题的真实情况,在收到回复通知起7日内上报书面材料,被诫勉的,应在接到诫勉通知15日内,向党组织写出对诫勉意见的认识和改进措施的书面材料。之后,被诫勉的人要在减勉期内,每季度或半年以及诫勉期满后要向组织部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条 适用本规定的处级干部存在下列表现之一,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诫勉。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及院党委的决定贯彻执行不力,工作政绩平庸,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
   2、群众信任程度低,在正常情况下组织考察、民主测评中不称职(降职)票超过四分之一的;
   3、政策观念不强,工作中违背政策规定或违反规章制度,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决策不符合客观实际,某些重要工作任务完成不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工作不得力,经院领导批评教育,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
   6、组织纪律性差,外出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7、工作不注重实际效果,爱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8、服务观念淡薄,对群众迫切要求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拖而不办的;
   9、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拉帮结派,阳奉阴违,搬弄是非,致使班子不团结,群众反映强烈的;
   10、不能客观地评价使用干部,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程序,在工作中拉拉扯扯,搞小团体的;在干部考核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
   11、在干部、职工的考核、招牌、录用;评定职称、晋升工资以及在人员调动、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人事、劳动、干部工作程序,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谋取利益的;
   12、在招生、学生毕业分配工作中,违背有关政策规定或违反规章制度,甚至弄虚作假的;
   13、以权谋私或生活作风不检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在上班时间,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甚至带有赌博色彩,经教育提醒仍不改正;
   15、违反学院关于工作日中午不准喝酒的规定,影响工作,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16、拒不执行院党委的决定,拒绝组织分配工作的;
   17、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有经济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外,还应实行诫勉。
  第六条 对处级干部的诫勉,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经院党委决定。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对处级干部的考察情况和群众反映干部问题的审查核实情况,提出拟诫勉人员名单和诫勉内容,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做出诫勉决定。
  第八条 诫勉决定由院党委组织部下发到被诫勉人及其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
  第九条 诫勉期满后,本人要向院党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总结,根据被诫勉人所在党总支的意见在组织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思想认识确有较大提高,实际行动有明显改进,缺点错误已基本改正的,报院党委研究决定后,及时作出解除诫勉的决定。
  第十条 对不按时回复又没有说明理由的,组织部责令回复,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回复或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诫勉期间无明显转变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予以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在回复和诫勉中形成的材料,不装本人档案,由组织部统一保管,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材料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向党组织反映处级干部的问题,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追查或变相追查举报人,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各附属医院党委、各直属党支部对所管理的科级干部的回复和诫勉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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