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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 |
| 1、各党总支、各附属医院党委、各直属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具体时间按照组织部的要求而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增加会议次数,不能按期召开的要提前向上级党组织部门写出书面的报告,经批准方可延期。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开的,各党组织负责人要向院组织部门写出书面检查。 2、召开民主生活会要严格履行有关规定程序,会前要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广泛征求党内外人士的意见;会议期间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确定的重点内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文件材料;班子成员围绕中心议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3、必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上下功夫,要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作为衡量民主生活会质量的主要标准。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讲真话,讲心里话。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怀若谷地听取不同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同时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引导大家畅所欲言,触及矛盾摆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沟通思想、统一认识,解决实际问题,使民主生活会真正取得实效。 4、各单位要提前一周向上级党组织部门报告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民主生活会后十日内,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专题报告(主要内容:会议基本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和制定的整改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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