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对所属党支部负有领导责任。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应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党总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四条 一般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总支。根据我校行政单位的设置和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党员不足50人的院(部)也可设立党总支。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必须经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 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和保密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可兼职。总支设书记一名,部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一名。总支书记、副书记由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应由所在单位政治素质较高,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并具有代表性的党员组成。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三年以上党龄、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总支委员会及各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参与院(部)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1.党总支正、副书记为院(部)班子成员,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院(部)的发展方向和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训、学科建设、改革方案、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经费使用、资金分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国人员的选送等。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教育党员和群众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领导通报和汇报工作。行政领导应主动依靠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开展工作,
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总支书记职责见《内蒙古医学院党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2、党总支组织委员在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总支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规定,做好党总支、党支部换届改选的准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指导党支部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党总支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总支、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3、党总支宣传委员在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总支的宣传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每个时期党的工作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了解和掌握党内外思想情况,根据中央和学院党委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思想实际,提出思想教育的计划和建议。
(3)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文化业务知识,按时组织上党课。
(4)指导和推动有关部门和群众开展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文化体育活动。
(5)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4、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是党的总支委员会中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成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党员进行党纪国法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负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3)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改正错误情况,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5)经常向总支委员会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纪检委员受总支委员会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总支委员会为主,在工作中如与总支委员会有不同意见,可向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
5、党总支青年委员在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总支的青年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党总支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总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2)指导团总支部认真做好对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团员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3)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积极为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6、党总支统战委员是党总支委员会中负责统战工作的成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在学院统战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具体落实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地、广泛地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热情地帮助他们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在政治思想上不断取得进步。
(4)安排党员与统战对象交朋友,满腔热忱地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协调一致搞好工作。
7、党总支保密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总支的保密工作。其职责是:
(1)教育党员和非党群众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警惕,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2)协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保证安全。
(3)及时了解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变化,做好防治工作。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其他工作秩序。
(4)发生政治、刑事案件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协助保卫、公安部门查清案件。
第九条 搞好党的自身建设,努力把党总支建设成为团结群众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的坚强堡垒。
1.抓好党员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对广大党员经常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等方面的教育。根据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实施计划。充分利用党员电化教育等现代传媒手段,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党总支书记每学期要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讲一次党课。
2.搞好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员权利。认真抓好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认真开展端正党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推动党内争先创优活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加强对党支部的具体指导。经常督促、检查党支部对学校党委的部署和党总支决定的执行情况,认真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支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所属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党支书记的选拔、培训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工作,总结推广支部工作经验,引导、支持和鼓励党支部书记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审查和指导党支部的发展党员计划,特别注重在青年教师、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及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程序。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抓好分党校的工作。
5.认真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6.加强党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总支书记应以身作则,团结一班人,共同做好党的工作。
第十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 有学生的党总支要抓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负责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配备和管理,指导他们做好本职工作;会同行政领导抓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以及招生、毕业生就业,学生奖惩和贫困生补助、奖学金发放等工作;负责学生的鉴定和政治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团结凝聚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医疗、学科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围绕院(部)中心任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教育师生员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参与支持各项改革。
第十三条 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1.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校中心工作和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开展生动活泼、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把思想工作渗透到业务与行政工作中去。紧紧围绕培养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人才。同时,要引导师生员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积极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做好稳定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排查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发现可能危及稳定的苗头,化解思想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总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要吸收同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会前要收集党员、群众对总支领导和总支工作的意见,要把会议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报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会上要总结各自负责的工作执行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及时向校党委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制度。总支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文件、决议和会议精神,提出计划和措施;讨论总支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有关问题;讨论所属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奖惩等事宜。总支委员会在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对重大问题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工作检查评估制度。总支每学期要对所属党支部贯彻《党支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发挥情况;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情况;党群关系,党政配合情况等。党总支每学期末要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做出检查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各支部,并形成材料,上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培训制度。党总支每年至少对支部书记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效果。围绕如何当好支部书记,怎样结合科室中心任务开展支部工作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成员要深入群众之中,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与群众交知心朋友。每位总支成员至少要有2—3名群众作为自己的固定联系对象,要有一个联系点。
第二十二条 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1.各单位党政工作的重要问题由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领导主持。
3.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延缓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议。必要时可向校党委报告,听取意见。
4.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尊重和支持对方按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要讲团结,顾大局,形成核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向下级党组织及党员通报情况制度。党总支每学年向校党委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学期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通报、部署、总结党总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总支委员会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利用组织活动时间,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班子成员的中心组学习要保证每月一次,有主题,有重点发言人,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位多高,在党的生活中,都应当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坚持参加党总支和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如确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总支或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也应向党总支或党支部请假。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制度。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提供活动经费,给党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为此,党总支应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我院党费的上交和使用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党总支应由专人负责收缴党费,并定期检查收缴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应将收取的全部党费上缴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组织关系转接制度。党员因调动工作、外出学习进修时间在6个月以上、学生党员毕业离校以及其他原因,从内蒙古医学院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实习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可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所在党支部出具党员组织关系证明,由党员本人亲自到所在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因入学、军队转业复员、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转入我院的党员组织关系,必须由原单位先转到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组织人事处,办理转移到我院组织部手续,再由学院组织部具体办理转移到各党总支部的手续。党总支应有专人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对超过6个月无故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