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的规定,及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与学生管理工作部门联合部署和督促检查,党总支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机制,构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
第三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程序,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从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要求学生党员做到,在思想上是一面旗帜,在工作上是一名骨干,在学习上是一个榜样,要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人,发展一人。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各党总支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政治热情,引导他们“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吸引他们靠近党组织,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针对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工作要注意抓早,从新生入学就要积极做好工作,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
第八条 凡是要求入党的大学生,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交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申请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目的;政治信念、思想状况;学习、成长经历;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掌握标准,通过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通过支部大会)研究、讨论,真正把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异,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申请入党的学生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学生党员中无正式党员的,可指定教师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小组,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开展谈心活动、定期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基本经验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学生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重点培养对象考核表》。各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现状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所在党支部应把其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及教育培养的有关材料,及时负责地转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
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在高中时已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凡培养期超过一年且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入我院后再培养半年以上,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培养期末超过一年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对表现突出的可重新列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是团员的,须经团组织推荐,具体推荐工作按照《内蒙古医学院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党员标准,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从严把积极分子的考察关入手,结合发展对象的成长过程,注意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学习情况、
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的政治态度,群众民主评议和团组织推荐意见综合考察。真正把政治上坚定,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符合党员条件,忠诚党的事业的优秀学生吸收到党内来。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及结论性意见。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人和有关人员了解,进行必要的函调和外调等。
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应做好发展党员的基础工作,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党员联系积极分子制度。党组织安排党员分别联系1—2名积极分子,负责传达党组织意见和对积极分子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2、建立党的理论知识学习制度。党支部应组织积极分子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方针政策。
3、坚持党课教育制度。以党总支为单位每学期给积极分子上2—3次党课,进行理想、宗旨、纪律教育及形势、政策教育。
4、建立学院、系(部、院)二级党校培训制度。在学院党校每学期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系(部、院)可成立分党校,经过系(部、院)党校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学院党校系统培训后才可以发展为预备党员。没有条件在系(部、院)成立分党校的,应为入党积极分子举办一定学时数的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学习培训班。
5、建立群众评议和团组织推优制度。认真开展群众对积极分子的评议活动和以团支部为基础的逐级团员推优活动。
6、建立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前,对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在系(部、院)范围内公示,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学生,一律不予发展,以增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增加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学生,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端正。
2、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
3、没有政审材料、政审材料不全或政审问题不清。
4、在学生中意见较大、表现一般。
5、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接收为预备党员前一学年未达到全班(本年级)排名前1/2。
6、未参加党校培训或参加党校培训但未取得结业证。
7、发展对象是团员但团员推优不符合要求,或未经团组织推优。
8、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时间不满一年且经过教育没有明显悔改表现。
第十八条 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人,发展一人的原则,尽量做到一、二年级有党员,三年级有党小组,四、五年级有党支部。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少数民族、女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考虑优先发展。
学院学生干部、系(部、院)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在党员发展上均占一定比例,要相互兼顾,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党支部必须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包括年级主任、团总支书记、班主任、任课教师在内的有关教职工和占班级总人数半数以上同学的意见,并把考察情况向所在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一条 考察合格后,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以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入党条件、党员权利和义务等。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接收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1、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2、采取座谈、个别了解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进行政治审查;
4、整理申请人要求入党的有关材料,报组织部审查、考核;
上报材料内容:
①入党申请书;
②较全面、有代表性的思想汇报四份;
③政治审查材料:
④群众评议情况,共青团推优表;
⑤党支部讨论情况和党支部综合鉴定材料;
⑥党总支发展党员的书面报告;
⑦反“法轮功”斗争中的表现材料;
⑧党校结业证书;
5、经组织部审查、考核、讨论同意后,党总支派专人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6、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7、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委员会应在支部大会讨论前认真研究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情况,提出具体意见,草拟支部大会决议,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通知全体党员、入党申请人本人以及有关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申请人按照《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向支部大会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一半的,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达到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时,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讨论表决时,入党申请人可不退场,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时,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及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程序、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连同本人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组织部要派人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审查,综合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1、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2、手续是否完备;
3、发展对象在发展前一学年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是否均在全班 (本年级)排名前l/2:
4、群众反映是否良好;
5、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党条件。
第二十六条 综合审查合格后,组织部将通知党总支派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态度,对党的基本知识了解情况及对党有哪些说明的问题等,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内容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写明谈话人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并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提请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说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和党支部。所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其《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留党支部,以作继续教育考察用。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必须在一星期内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必须在两星期内召开总支委员会议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学院党委于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进行审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应及时将学院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建立预备党员考察制度: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定期个别谈心,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引导,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考察表》及相关材料同组织关系一并转交本人工作或学习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针对少数新党员入党后“松口气”的现象,应加强教育,使其真正达到思想上入党同组织上入党相统一。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一般是:一是说明自己什么时候被批准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二是详细写出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改正缺点的情况。三是今后的打算。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总支委员会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高中被吸收加入党组织的新生预备党员入学后,组织部将严格审查其组织档案,必要时派专人去学生所在中学进行调查了解,入党材料欠缺的,退回原单位补充材料,不符合入党程序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入学后在我院的预备期考察不足半年的,党支部根据本人综合表现讨论决定其能否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酌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学生预备党员出现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适当延长预备期,在延长期内重修(补考)合格后,延长期满可以转正(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2、预备期内表现一般,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或受到行政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应适当延长预备期。
3、预备期内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本年级)排名后 1/2者,应适当延长预备期。
4、预备期内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可否转为正式党员,报党总支委员会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部综合审查后,提请学院党委审批
。
第三十八条 支部大会程序:
1、中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全体党员进行讨论,指出主要不足及努力方向。
3、支部大会表决,其办法与讨论吸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表决办法相同。
第三十九条 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转正决议的讨论审查时限及学院党委审批时限同接收预备党员相同。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以及《预备党员考察表》、政审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须在新生入学和毕业离校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组织纪律
第四十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深刻认识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单独召开一次会议,专题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不断改进发展党员工作,并将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给组织部。
第四十四条 组织部要切实发挥发展党员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协助各党总支和党支部抓好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及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展学生党员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下属的各附属医院党委,各教学医院党委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和卫生技术学校中专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