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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内蒙古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实施办法 |
|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不仅能为党的各项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党费交纳数额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月工资(少数高级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妇女的5元卫生费除外)均纳入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并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1、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5、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6、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7、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办法 1、新入党的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月开始交纳党费。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可以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2、公派留学人员到国外编入党支部后,党费交到现所在党组织还是原在党组织及交纳的具体标准等,由使馆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派出国的劳务人员,应将国内外工资合并作为基数,兑成人民币按比例交纳党费。 3、因私事出国或去台、港、澳地区而被保留党籍的党员,自出国(境)之后即暂不交纳党费,俟其回来审查恢复组织生活后,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4、党员确有生活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员所在党支部审查、学院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交纳党费1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之内的,学院党委组织部将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并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单独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学院党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同时将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6、全院所有党员每月都要按时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季度末月中旬要将所收党费上交学院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 7、全院所有党支部在收缴党费的过程中,均要按月负责地填写好《党费证》和《上缴党费登记本》中“上缴党费存根”及“上缴党费收据”的有关栏目。 8、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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