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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管理暂行办法 |
| 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根据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毕业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填写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登记表,标明姓名、性别、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就业单位、组织关系接转单位名称等内容,统一报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后,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团总支发给本人,在限期内,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去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报到。因改派或接收单位不准确等原因,需要更换介绍信的毕业生党员,要在有效期内将原介绍信交回学院党委组织部,重新开具介绍信。 二、若学生处和党总支同意毕业生党员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留在学院,其党组织关系可由本人向所在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申请理由、同意按季度给所在党总支提出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按期交纳党费等内容),经所在党总支同意后,其党组织关系可暂时留在所在党支部,预备党员在暂留组织关系期间转正的,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按期转正申请,并按时参加支部大会,履行转正手续。 三、各党总支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严格执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对不执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毕业生党员特别是暂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党总支要妥善保存暂留组织关系党员的有关档案材料。尤其要加强暂留组织关系毕业生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中期考核,预备期满前要提醒其及时递交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讨论,并通知其按时参加支部大会,履行转正手续。在毕业生党员暂留组织关系期间,如发现丢失党员有关档案材料、预备党员未按期讨论转正等情况,要追究党总支、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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