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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院关于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我院党的组织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党委组织部内组发(19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就出国出境党员管理工作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条 党员出国、出境应遵守下列原则:
   1、党员出国、出境(指到港澳台地区,下同)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和必要的政治审查。出国(境)前,要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党委)负责对党员进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教育,并对党员在国外、境外的活动、工作、学习、组织生活方式、交纳党费等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的要求和纪律约束。并建立出国(境)党员归来报告情况制度。
   2、党员在国(境)外活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自行其事,擅作主张。
   3、党员在国(境)外活动既要尊重各国、各地区风俗习惯、民族特点,又要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国格、人格,做到举止得体、礼貌处事、不卑不亢。党员在国(境)外应以实际行动展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
   4、党员在国(境)外,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参加集会、结社、罢工等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
  第三条 凡因私事要求出国(境)的党员,除了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外,还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总支(党委)提出保留党籍的申请。所在单位党总支(党委)应对其申请出国(境)的原因、假期及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出国(境)的决定,对允许出国(境)的须明确保留党籍的期限,报院党委审批。  
  第四条 保留党籍的期限
  出国(境)自费留学的,一般可参照国(境)外院校提供的入学许可证上所规定的时间作为该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到国外自费留学的配偶处伴读者,其保留党籍的期限为配偶一方的学习年限。其他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党籍保留时间参照其准假时间。
  第五条 党员出国(境)后组织关系的处理 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办理私事者,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2、自费出国留学者,在学成回国之前,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3、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有关入党材料由院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4、党员请假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停止党籍。有关入党材料由院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5、党员自费出国留学未按期返回的,如果再继续学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党委批准,可以延长党籍保留期。未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申请的,其党籍暂不处理。待回国后,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审定。
   6、党员出国(境)前,本人要求退党,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手续。
   
7、对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出境的党员按中纪委有关规定处理。在出国、出境六个月后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8、党员虽已被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国(境)的,应在原单位按期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或党总支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党员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由党员所在支部委员会决定,党总支审核同意,报院党委批准并由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出国(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
   2、党员超假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本人要向党组织陈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有严重问题者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于出国(境)定居以后又回国定居或逾期一年以上返回并要求恢复党籍的,如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人党。如有特殊理由需恢复党籍的,要由党总支(附院党委)审查,报院党委批准。 
   4、能否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应由原所在支部委员会审查决定,党总支审核同意报院党委批准。
  第八条 对劳务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办法
  1、劳务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由所在党支部保留。
   2、出国(境)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派出单位党总支(党委)指定临时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同时向院党委备案。
   3、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要经常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并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
   4、党员回国休整期间要按时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的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时要将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党员大会全面汇报,并做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5、出国劳务的党员违反外事纪律及其他纪律,由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整理材料,并提出处分意见,由原单位党支部根据情况介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处分手续。
  第九条 对旅游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办法
   1、党员到国(境)外旅游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党总支批准同意后,方可向旅游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旅游手续。
   2、党员未经申请获准而私自出国(境)旅游,归国后要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3、党员旅游回国后,要把在国(境)外的生活、表现等有关情况向支部做汇报,并提出证明人。
   4、党员出国(境)旅游因携带违禁物品,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5、党员出国(境)旅游,必须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进行政审,院党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 对因经贸工作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办法
   1、因经济、 贸易工作出国(境)人员,要按出国(境)人员政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政审。政审不合格的不予申请办理公务护照。
    2、党员在出国(境)外履行公务期间,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由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3、党员归国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思想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一条 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递转
   1、出国留学(不包括自费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门保存。有关派出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留学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部门党组织印章后,通过外交部信使队转我有关驻外使馆党委,并抄送国家教育外事局出国人员常务工作办公室备案。 
   2、因私事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均由原单位保存不再递转。
   第十二条 出国(境)党员党费的收缴
   1、公派留学人员到达国外编入党支部后,党费交到现所在党组织还是原所在党组织及交纳的具体标准等,由使馆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派出国劳务人员,应将国内外工资合并作为基数兑成人民币按比例交纳党费。
   3、因私事出国(境)而被保留党籍党员,自出国(境)之后即暂不交党费,待其回为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后,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中央有关规定不符,以中央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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